索引号:533300-006145-20180928-0001 发布时间:2018-09-28 16:44:45 修改时间:2018-09-28 17: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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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怒江州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通告如下:
一、检验实施时间
自2018年10月1日起,怒江州全面实施以简易工况法为主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
二、排放检验范围
凡在怒江州范围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机动车一律实行排放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检验方式
排放检验以简易工况法为主,不具备简易工况法检验条件的车辆,采用非简易工况法进行检验。
四、收费标准
1. 轻型汽车(总质量小于3.5吨):70元/辆·次;
2. 中型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3.5吨,小于10吨):80元/辆·次;
3. 大型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吨):90元/辆·次;
上述收费标准对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减半收取。
五、监督及投诉
请广大车主对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进行举报投诉。
怒江州环境保护局监督电话:0886-3816572
怒江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监督电话:0886-3622697
怒江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电话:12365
怒江州交通运输局监督电话:12328
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电话:12358
怒江州环境保护局
怒江州公安局
怒江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怒江州交通运输局
怒江州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怒江州怒江州环境保护局 发布人:4656